李秀娟 |
一般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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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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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馥华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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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办案人员宋在波、鞠世伟到大连馥华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1、该企业正常生产中;2、加工鳕鱼,日加工成品5吨左右;3、有一套设计日处理污水能力为300吨的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药剂泵、搅拌器均有故障,无法正常加药和污水混匀,污水站出水为经活性炭过滤罐过滤,污水治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生产废水处理后经厂区南侧长约1.2公里地下管路排入英那河;4、检查发现,距离厂区约600米处地下管路断裂,生产废水由断裂处直接排入自然沟渠,经自然沟渠排入英那河,排污口处水质较差,明显可见鱼皮等悬浮物;5、庄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在排污口处采集水样一份。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
解除查封扣押 |
2023-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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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博凯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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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群众举报,位于沙河口区华北路216号的大连市博凯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喷漆烤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严重影响周边环境。2023年3月28日,大连市沙河口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直在正常营业,并有车辆在维修。该公司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主要经营汽车维修服务,包括钣金、喷漆、烤漆等维修业务,有烤漆房一间,面积约30平方米,使用的烤漆房未设置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该公司车辆烤漆使用雄途牌和靓越涂牌油性汽车漆和对应的稀料等,油漆包装盒写的成分包含乙酸酯、醇、酮、树脂及芳香烃混合物。在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通过风机直接高空排放。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
解除查封扣押 |
2023-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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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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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法人员陈信阳、周志宏、吕勇强现场勘察,位于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水师营村五队的杜博黑加工点擅自进行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并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碱液及水洗的废液等排放到果园内的渗坑。现场共有四个槽体,分别为除油槽一个,约0.5立方米、酸洗槽一个,约1立方米,水洗槽二个,各约1立方米,生产中产生的废液通过排放管外排到车间旁边果园内的渗井进行地渗,残留液体呈强碱性。根据现场生产工艺及排放情况,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名录,执法人员认定排放的废液为表面处理工艺产生的废酸、碱(336-064-17)属于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
解除查封扣押 |
2023-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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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异型弹簧厂 |
查封扣押 |
经执法人员王剑、王宁现场勘查,位于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韩家村的旅顺异型弹簧厂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平方米,该企业正常生产,厂区有两个车间。表面处理车间的地面有一个临时储存池,池内存有废酸碱液残留物,地面设有排污渠道,酸洗废液、废碱液和酸洗和碱洗产生的沉淀物经排污渠道,流向车间外西侧的一口沉井。沉井长约1.5米,宽约1米,深约1.2米,井内有酸碱液残留物,四周未见防渗措施。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现场进行了采样,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GALLOPDLUT[2022]HS第168号显示,该企业车间东南角堆放废渣处与车间外池内固体废物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
查封扣押 |
202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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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和盛石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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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庄河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的庄河市石材加工行业整治会议,要求全市的石材加工企业按照相应的时间节点完成安装压滤脱水装置、厂区地面及时清扫、洒水,保持清洁、无尘,生产车间必须全部封闭作业等措施。按照会议要求,未完成整改不得擅自投入生产。 2021年6月1日,庄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孙策、赵永涛对位于庄河市太平岭乡青林村的大连和盛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中,厂区西侧地面积尘未清理,西侧打磨车间未封闭,现场有扬尘现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
解除查封扣押 |
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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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永盛石材加工厂(经营者:董年国,身份证号:21022519691029025X) |
查封扣押 |
2021年6月1日,庄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孙策、赵永涛对位于庄河市太平岭乡青林村的庄河市永盛石材加工厂(经营者:董年国,身份证号:21022519691029025X)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中,厂区地面积尘未清理,打磨车间未封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
查封扣押 |
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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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石岩线切割加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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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7日,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宋达,刘延国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石岩线切割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加工点正在正常,主要从事线切割和机械加工。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厂外有一个土坑,土坑内有黑色液体。经调查询问,土坑内的黑色液体为线切割乳化液,是该加工点线切割工序中产生的。 土坑长2.8米,宽0.4米,深0.2米。该土坑是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石岩线切割加工点经营者石岩2020年4月挖的,当时挖这个坑的目的是为了倾倒工人洗手水用。石岩在厂房内修了个下水管,管道直通这个土坑里。工人洗手,有时候也顺手把一些乳化液倒到这个下水管里,流到土坑内。土坑内的黑色液体一直未处理过。2021年7月7日,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厂房内管道、土坑内的黑色液体进行了采样。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露天坑中提取检材与车间排污口中提取检材具有同源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9 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物代码是900-006-09 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危险特性为毒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
解除查封扣押 |
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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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事 |
查封扣押 |
2020年12月3日,我局监察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卫国屯盐场村龙泽居附近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王军事在此处建设一电镀加工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金属部件镀锌作业,但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或者未验收。并且,厂区内用于收集电镀废液的收集池中存有废液,池中废液和周围土壤经检测均含有铬、锌等重金属污染物,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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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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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鼎极骏昂汽修服务中心 |
查封扣押 |
2021年10月26日在市轻中度污染天气“保良减污”第1期行动中,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高新区静恬街88号的高新区鼎极骏昂汽修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调漆作业未在封闭空间内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
查封扣押 |
2021-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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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万马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查封扣押 |
2021年3月16日,大连市西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徐光、蔡丽华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大连万马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烤漆作业,烤漆房挥发性有机气体处理装置中未放置用于吸附挥发性有机气体的活性炭,导致处理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当中。 |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29号)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拟对该单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查封扣押 |
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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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青堆镇丹旸山制绳厂 |
查封扣押 |
2020年10月12日,庄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纪丰满、刘文书对位于庄河市青堆镇盛家村小李屯的庄河市青堆镇丹旸山制绳厂进行现场监察。检查发现该厂未经验收,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通入生产,生产时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休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查封扣押 |
202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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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蓉花山镇兄弟石材加工厂 |
查封扣押 |
2020年7月22日,庄河生态环境分局监察人员赵永涛、孙策对位于庄河市蓉花山镇德兴村北兴隆屯的庄河市蓉花山镇兄弟石材加工厂进行现场监察。检查发现该厂加工车间封闭不完善,厂区地面未清扫,造成地面积尘严重,未洒水抑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扣押 |
2020-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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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蓉花山镇佳兴石材加工厂 |
查封扣押 |
2020年7月22日,庄河生态环境分局监察人员赵永涛、孙策对位于庄河市蓉花山镇德兴村北兴隆屯的庄河市蓉花山镇佳兴石材加工厂进行现场监察。检查发现该厂加工车间未封闭,厂区地面未清扫,造成地面积尘严重,未洒水抑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扣押 |
2020-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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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蓉花山镇福顺石材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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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庄河生态环境分局监察人员赵永涛、孙策对位于庄河市蓉花山镇德兴村北兴隆屯的庄河市蓉花山镇福顺石材加工厂进行现场监察。检查发现该厂加工车间未封闭,厂区地面未清扫,造成地面积尘严重,未洒水抑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解除查封扣押 |
2020-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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